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債務清理法:更猛的新玩法。


今天用早餐的時候看了自由時報,頭版大字寫著:債清法 嚇退放款銀行。

心裡想著,債清法不是搞了緩衝?怎麼又來了?讀完了頭版與相關A7版的報導,大致整理如下:司法院目前打算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那個搞個人貸款與卡債重升的)與破產法一並升級起來變成「債務清理法」;適用對象可不只限於個人了,企業的借款行為都會納入其中,而這目前只是草案,還要等待行政院跟立法院大家一起都玩過了才會成為真正的法律。

這個草案中有一個排除抵押權的條款:為了讓企業得以更生,要求手握擔保品(通常是房地產)或優先權的銀行,放棄擔保物權,範圍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握其他擔保物權、優先權。

這個條文我從字面讀來的感覺就是:「一但借錢的企業聲請重整的話,本來握有抵押品的銀行就必須馬上放棄抵押品的權力,也就是說,本來銀行借錢給企業,萬一企業還不出錢,銀行不可以把當初借款時所抵押的產物拿去拍賣或是處分。」這意味著,當銀行放款給企業的時候,抵押品的質設,其實不過是個屁,銀行就沒有把作為抵押用的物品聲請拍賣以換回現金沖銷借出的債權,於是,在某種程度上,有抵押品跟沒有抵押品對銀行來說,都算是「信用貸款」了。

如果這個排除抵押權條款的意義就如我這笨人所猜測的,那問題可還真的不哩押大的咧!!因為這些必須提據抵押品才能放款的企業,其實絕大多數是中小型企業,會是微型企業,反正就是一些沒有力量跟銀行搶錢的企業,但是這些企業卻佔了台灣的非常高比例,我們跟歐美國家不同,小企業爆多。而這些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時候,如果都一律被視為約同信用貸款的話,我想會有很多很多的企業無法取得貸款,或是貸款利率暴漲。也許真的發生企業重整的時候,企業可以得到如司法院善意所想的給予更大的更生空間,但是,在還沒走到需要更生這一階段的企業,卻會因為司法院這項善意,使得銀行人人自危,讓一大票中小企業真的進入必須更生的境地。

這樣的狀況,對銀行來說與對需要借款的中小企業來說,恐怕是未蒙其利卻先受重傷!!


相關參考:
債清法 嚇退放款銀行
誤判社經情勢 反而害了企業
司院︰債清法 提高公司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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