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1日 星期日
管窺死刑
近來因為王清峰提及廢除死刑,讓這個死刑的話題又開始HOT起來。多數的討論,莫外是死刑對於犯罪率的相關、死刑是古代的野蠻行為、犯罪人有人權受害人的人權...
我不想全面性的論述死刑存廢的相關各面,實際上我已沒這個能力,僅以我私人的角度來以管窺天。
為什麼有刑罰?因為某些行為是社會上普受認為不可為之的,有人為之就必須施以懲罰用來示以他人為戒,以免更多人做出相同或是類似的行為,造成社會的內部成本不斷上升。
所有的犯罪,都是建立在犯罪人有其想望的目的,而不以眾人認可之手段去達成其想望的目的,而其遂行的手段,通常就造成了某些特定人的傷害,而犯罪人想達成的目的就是他個人所得的利益,不一定是金錢上的利益,心理上的爽或是報復滿足等等都是利益。
因為,社會上有刑罰的制度存在,所以在進行已被社會明定為犯罪的行為之前,犯罪的人幾乎都會考量他個人這樣的犯罪行為一但被逮所需付出的代價,也就是刑罰的內容與他想達到的目的(利益)間作個權衡,成本與利益之間熟輕熟重,當然這還包括了被逮機率的考量在其中。
死刑,這是所有刑罰中最重的處分,也是犯罪人所需付出的最大成本,這樣的成本算得上是無限大,因為不論他從犯罪中得到多大的利益,一但被剝奪了生命,他都無法享用他藉由犯罪所得的任何利益,因此,這樣的無限大犯罪成本,絕對是所有欲犯罪人心中絕對重要的考量,因為不論被逮的機率有多低,一但真的被逮了,多大的犯罪利益都沒有用!
而目前很多人提倡的死刑廢除,如果一但死刑真的被廢除,犯罪成本的考量就不會是無限大了。
遙想當年,搶銀行的案件屢屢發生的時候,有一個人使用權力:結夥搶劫→唯一死刑!
很多人說,死刑不能解決犯罪的問題。當年那樣的方式對於特定犯罪的發生率下降有沒有效?有沒有解決問題?從犯案的數據來看,很有效!從犯案的問題來看,沒有解決,但是,有效!
社會上所謂的公義,其實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就是公義。想一想,犯罪的人多還是不犯罪的人多?如果死刑的保留能夠提供犯罪成本的無限大,對於大多數人是否是利大於弊?
死刑的保留對於治安的維持到底有沒有正相關?取決於執行的程度,當年的「結夥搶劫→唯一死刑!」為什麼有效?當然是BASE ON速審速決與快速執行上!不然放個法令在那邊就會有用喔?!而造成搶劫的問題是法令或是死刑造成的嗎?當然不是!是經濟問題,是犯案人的經濟問題才起了誘因與動機,而死刑的執行恰可從另一面極大幅度的降低欲犯案人的誘因與動機。所以,「結夥搶劫→唯一死刑!」有效,但沒有解決問題。
死刑不可返還必定造成所謂審判錯誤時永無彌補的可能。其實,想一想,有哪一種刑罰真的是可逆的?徒刑剝奪了人的自由,因為誤判而給予冤獄補償,但是逝去的時光當真是可以彌補的?當然,社會上大家所述的審判錯誤的彌補是對於審判錯誤的受害人本身作彌補,死刑會造成人都死了,要怎麼彌補?死刑的存廢正可用這個當年的例子來說明有效與否與問題是否解決之上。要讓一個人被判死刑最重要的就是審查與判決,以人判人,冤獄不可免,問題的解決必定是從審查上去著手,而不是從死刑上的存廢去著手,只要不判決為死刑,絕對不會有死刑被執行的一例,不是嗎?
而因為死刑如果因為審判錯誤而造成不可彌補的這個副作用,就因而廢之,對於社會整體而言,真的是好嗎?權衡兩害取其輕。
死刑的廢除會給真正的犯罪人提供了一個性命保留的「保證」,即使終身監禁都有越獄的可能,何況犯案都不一定落網,一但除去了這個任何犯罪利益都不可彌補的懲罰,真的心存犯罪的人,將何懼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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